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点实验室“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白酒监管科研领域的学术交流,促进白酒监管技术基础与理论研究的发展进步,培养和锻炼青年科研人才,充分利用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白酒监管技术)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推动科研人员互访、培训和进修工作制度化,将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重点实验室围绕学科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鼓励支持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现制订本办法,以保证开放课题有序运行,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研究课题申请指南一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函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二章 开放形式和对象
第四条 开放形式有三种: 1.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自带经费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3.外单位人员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开放对象 1.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白酒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在项目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重点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2.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3.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课题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开放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本实验室每1-2年公布一次开放课题研究方向和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2个月。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填写《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白酒监管技术)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开放课题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课题需要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对于自带经费的课题,需附上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项目初筛后,由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审定,实验室主任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确定资助的项目。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也可自带经费和符合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课题来本室工作,享受重点实验室访问研究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必须持续较长的重大课题可以分阶段申请。开放课题每隔两年结题一次;对完成优秀的项目将向学术委员会推荐,连续滚动资助一次。
第十条 开放课题批准后,课题经费专款专用,限在重点实验室内由课题负责人自行安排使用,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可用于支付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小型专用仪器费、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以及调研的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补贴等。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经费审核原则上集中核算,一般安排在课题结题后进行。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全部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归入实验室;部分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比例由双方商定处理;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部分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处理或根据签订的合同由实验室收回用于改善实验室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经费的使用程序参照实验室划拨的科研经费管理执行。
第五章 课题及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每年度须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课题任务书要求不同,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专利等输出成果。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由实验室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研究者应注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名称,且实验室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八条 由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发表论文首页的脚注中应注明: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白酒监管技术)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编号),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Key Laboratory of Baijiu Supervising Technology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No.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及重点实验室共同所有,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白酒监管技术)完成”。
第十九条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交流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以后可根据工作发展情况进行修订。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白酒监管技术)负责解释。